□本报记者 祁国忠
父亲去世后,兄妹为争父亲的抚恤金对簿公堂,本是血浓于水的亲人因为抚恤金变成法庭上的原告和被告。近日,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
辛某系退休职工,其与配偶朱某共生育五个子女,原告小清、小兰、小金系其女儿,被告小山系其长子,被告小英系其次子儿媳,其次子已于2016年去世。2022年1月20日,辛某因病去世,原单位发放抚恤金34万余元。原、被告就上述34万余元抚恤金的分配意见不一,原告遂诉至法院。
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小英虽为丧偶儿媳,与辛某并无血缘关系,但辛某去世前一直在小英家居住生活,且该村村委会证明小英对辛某已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分配。关于抚恤金的分割,本案三原告及被告小山作为子女亦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抚恤金的分配比例原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平均分配,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考虑到死亡抚恤金带有精神抚慰作用,且小英既尽了赡养责任、家庭条件又比较困难,综合各当事人生活物质条件及收入水平,法院遂判决小英按照50%比例分得抚恤金17万余元,小清、小金、小兰、小山各按照12.5%的比例分别分得抚恤金4万余元。
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是职工死亡后,其生前单位或社保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死者近亲属及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及生活补助,不属于死者遗产,属于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其分割不适用代位继承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辛某去世后,能够参与分割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是辛某的四个儿女和儿媳,即本案的原、被告。关于抚恤金数额的确定,参与分配的人并不必然是平等分配死者的死亡抚恤金,应当根据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依赖性等因素适当分割。
(本案例由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