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防范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和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海东高速支队民小大队决定在辖区范围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工作,加大对公路重要路段、关键节点的巡查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及法律依据
(一)重点治理对象
1.严查“百吨王”等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2.查验大件运输车辆许可及实际装载情况;
3.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黄牛”带车绕道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
(二)处罚依据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严查严处措施
1.以流动巡查为主,定点检查为辅,实施24小时全天候执法;
2.对违法车辆一律严肃依法处罚,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对货运车辆、货运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企业单位进行处罚);
3.对暴力抗法、冲卡逃检、“黄牛”跟车等逃避检测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执法范围
S305线总大公路川口至大峡口(原S305民小一级公路)全路段K0+000米至K118+436米(民和县下川口特大桥至西宁市小峡口)。
四、重要提醒
在此,提醒源头企业和广大货运从业者,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超限超载运输。合法装载、平安出行,既是对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也是为公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舒适的交通环境。请广大交通运输参与者、货运源头单位相互转告,相互监督,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依法文明参与交通,共建安全、便捷、高效、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海东高速支队民小大队将持续保持治超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畅通。欢迎广大群众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972-8692007。同时,我大队执法人员将遵循“程序合规、保障权益、廉洁自律”的执法要求公正执法,诚邀广大群众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972-8692293。
本通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0月31日止,专项行动结束后常态化开展治超工作。
特此通告。
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海东高速支队民小大队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