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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转首套”可享房贷利息个税扣除

□本报记者 贾丽娜

“我购买的房子办理了组合贷,其中商业贷款的部分于前段时间刚刚办理完‘二套转首套’的手续,能单独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吗?”近日,海东市平安区的逯女士对着手机里的个人所得税App犯了难,不知自己是否满足相关税收政策的优惠条件。

逯女士表示,2019年她购买的住房采用了“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组合模式,此前因执行二套房贷利率从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上月刚办理完商业贷款部分“二套转首套”手续,却在填报扣除信息时产生了疑惑。“我特意查了政策文件,知道存量房贷利率下调后能享受扣除,但组合贷的商业贷利率和公积金利率不一样,到底能不能只算商业贷款的部分?”逯女士在填报个人所得税App的“住房贷款利息”模块时,系统提示需确认“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而公积金贷款部分仍按二套利率执行,这让她不敢贸然提交。

带着逯女士的疑问,记者走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平安区税务局,平安区税务局税务人员结合政策要求,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房屋二套转首套” 的项目进行了详细解答。

平安区税务局税务人员介绍,根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纳税人办理房屋“二套转首套”手续后,商业贷款部分已执行首套利率的,若此前未享受过扣除,可自按首套利率还款当月起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且无需考虑公积金贷款部分的利率状态。

“纳税人可以在‘住房贷款利息’模块录入商业贷款合同信息,选择‘首套住房贷款’选项,并注明利率调整的起始月份。”税务人员提醒道,纳税人既可以选择推送给单位,然后在每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扣除,也可选择明年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申请,两种方式都能享受每年12000元的扣除额度,最高可享受连续20年的税前扣除额。

记者了解到,自存量房贷利率下调政策实施以来,明确“二套转首套”的商业贷款部分可单独享受扣除,但纳税人需注意三点:一是需确认商业贷款已正式执行首套利率,可通过贷款银行查询利率调整通知;二是此前从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若婚前已享受过其他住房扣除则不可重复享受;三是填报时需准确填写贷款银行、合同编号、首套利率执行时间等信息,确保数据与银行系统一致。针对部分纳税人反映的“个人所得税App填报流程不熟悉”问题,平安区税务局已开通“个税专项扣除辅导专线”,安排专人提供“一对一”操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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