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海东市市场监管部门牢固树立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念,认真做好消费维权工作,依托线上线下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和信访邮件等渠道,进一步优化受理咨询投诉举报程序,及时、依法、高效受理消费者诉求。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接收咨询、投诉、举报549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87.85万元。
案例一: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安区某展览馆虚假宣传案
2024年7月16日,平安区市场监管局对游客投诉的平安区某展览馆涉嫌欺骗诱导消费的情况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夸大宣传,将普通食品宣传为保健品,欺骗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平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5日,平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平安区某展览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民和县某采暖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8月29日,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关于民和县某采暖经营部经营销售假冒“日丰”商标产品的举报。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2024年9月12日,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民和县某采暖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地暖管18盘,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案
2024年8月8日,乐都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关于乐都区某百货销售假冒“南孚”牌电池的投诉举报。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乐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8日,乐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1号10粒、5号151粒、7号231粒,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安区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4年6月11日,平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投诉,平安区某超市存在过期食品。经查,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日,平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平安区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14种98瓶/袋,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安区某店损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2月8日,平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对该店计量问题的投诉,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当天在给该消费者销售水果称重时采用连盘称重(称重时将秤盘计入水果重量),从而导致消费者购买的水果第一次称重和复称时有误差,因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侵犯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平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犯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4000元。
案例六: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甜茶粉案
2024年7月18日,平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由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青海某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1月17日生产的甜茶粉(含乳固体饮料)抽样检验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甜茶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平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5日,平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甜茶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52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民和县某柴油加油站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案
2024年4月18日,海东市市场监管局对民和县某柴油加油站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经现场检定,当事人6台加油机均不符合JJG443-2015《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规程》“加油机最大允许误差为±0.30%”的规定,检定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海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7月9日,海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民和县某柴油加油站破坏燃油加油机计量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加油机计控主板9块,没收违法所得466733.34元,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民和县某陶瓷经销店销售不合格大理石瓷砖一案
2024年4月12日,民和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民和县某陶瓷经销店经营的大理石瓷砖进行了抽检,经检验,断裂模数项目不符合GB/T4100-201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大理石瓷砖,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6日,民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民和县某陶瓷经销店销售不合格大理石瓷砖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996万元,罚款4.906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民和某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4年9月18日,民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村卫生室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卫生室药房陈列过期药品防芷鼻炎片12盒。该卫生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10月,民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该机构作出没收过期药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化隆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处理退换货投诉问题案例
2024年12月17日,化隆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消费者关于化隆县某电动摩托车销售维修部的投诉,消费者反映2024年10月14日在该店支付3800元购买电动车,质保期为一年,购买时经营者承诺可无理由更换货,现使用一个月后多次出现质量问题(无法充电、刹车失灵、电动机有响声),消费者要求更换或退款。
化隆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该投诉后于当日下达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2024年12月24日下达投诉调解通知书,通知双方参加调解。经执法人员现场查看电动车情况,该车外观完整,车内附有整车出厂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证书,证书车辆识别代号与车体上铭牌一致,车辆可正常运行,未发现质量问题。双方属于消费纠纷,经调解,消费者同意退货,经营者同意退款3000元,调解成功,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00元。
(本报记者 吴雨 整理)